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并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新版核算方法变更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调整
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计算公式变更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统计期内发电设施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和。
对于开展元素碳实测的,采用公式(1)计算。

对于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的,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采用公式(2)换算。

对于未开展元素碳实测的或实测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采用公式(3)计算。

发电企业相关要求
参加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的发电企业范围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需要开展2021年度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的适用时间
2021年度以及2022年1至3月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自2022年4月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电企业信息公开要求
发电行业重点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其他行业企业相关要求
参加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的其他行业企业的范围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其他行业企业信息公开要求
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 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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